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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如何对接G4指南与港交所ESG指引 | 港交所ESG指引解读特辑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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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16-01-26 11:30:00

文/商道纵横项目经理 陈柏宇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第四版《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4)是全球认可度最高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之一。全球绝大多数企业在编制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时,都将G4指南作为选择报告内容的参考。业界也广泛认同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在推动和规范全球ESG信息披露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无论在旧版还是新版的港交所ESG指引中,均鼓励“发行人可参考与其行业或业界有关的现有国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准则”。因此对于那些不仅仅只满足于“合规”程度,而希望自己的报告具有更高质量、更国际化视野的企业来说,在未来势必要同时参考包括G4指南、ESG指引在内的多个可持续发展报告参考标准,以追求全面高质的ESG信息披露。

而对于编制报告经验不足的企业来说,应该依据哪些参考标准来编制自己的报告、各个参考标准之间有何异同,是在编制工作开始以前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谁都可以参考G4指南,但只有一部分企业需要留意ESG指引

从诞生之初,G4指南与ESG指引所考虑的问题以及面向的对象就不在同一个维度上。GRI将自己定位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推动者,希望G4指南是一个包罗万象,能够有效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发展程度的机构的参考标准。而港交所的角色始终是一个家长式的监管者,它所制定出来的ESG指引只面向在自己家里上市的企业,不要求他们做得多么出色,只要满足投资者对这些企业的基本要求和期望即可。至于那些非港交所上市企业,ESG指引对其报告内容的参考意义并不比国际国内其他通用的报告标准更大。

因此,所有企业,包括非企业的其他类型机构,都可以参考G4指南来编制自己的报告。但如果企业并没有在港交所上市,就不用考虑在报告中引用ESG指引作为参考。

G4指南自主性更强,ESG指引更强调信息披露义务

G4指南的自主性与灵活性体现在它将判断“哪些议题需要披露,哪些议题不需要披露”的权限完全交给机构自己。机构在报告编制前期对不同ESG议题的实质性进行判断,确定哪些议题具有高实质性、应该在报告中披露,哪些议题实质性较低、可以不披露。根据实质性分析得出的议题结果,再按图索骥地确定这些议题所对应的G4“实质性方面”。这些实质性方面才是报告中真正需要参考的G4指南内容。GRI没有限定一本报告中究竟应当包含多少个实质性方面,报告中写什么、写多少完全依赖于机构自己的判断。

而ESG指引对自己所包含的指标采取了两种表态:“不遵守就解释”及“建议披露”。尤其是“不遵守就解释”的指标,港交所强调:“若发行人在个别关键绩效指标方面的活动无关重要/微不足道,他们可考虑如实说明作为解释”。意即若企业认为某项指标不具备实质性,则需要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和解释,才可以免除信息披露义务。和G4指南相比,ESG指引更具强制性和约束力。

除6项指标外,其余ESG指引指标都能找到对应的G4指标

G4指南共包括53个实质性方面(一般披露项和具体披露项)近150个具体指标(当然机构可以自主决定披露数量)。而ESG指引包含11个层面、32个具体指标。无论从数量还是内容上来看,G4指南相较于ESG指引都更为丰富。

在ESG指引的32项指标中,下列6项是ESG指引专有而G4指南中没有的:

  • 总耗水量及密度;
  • 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划分的受训雇员百分比;
  • 已售或已运送产品总数中因安全与健康理由而须回收的百分比;
  • 描述与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有关的惯例;
  • 描述质量检定过程及产品回收程序;
  • 专注贡献范畴

G4指南发布于2013年5月,两年多的时间里许多企业已经完成了从G3.1到G4的转换。对于这些企业中的港交所上市企业来说,刚刚更新的这一版ESG指引不会对他们的报告编制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而对于那些因为新版ESG指引的发布而不得不首次面对ESG报告编制工作的企业来说,先立足于达到ESG指引要求,再考虑G4指南的披露建议,是一个更有可操作性、更为实际的ESG信息披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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