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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盘点《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十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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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沛源
更新时间 : 2016-09-07 11:45:00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9个方面、35个条目全面阐述了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背景、目标、内涵、方法和路径,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指导意见》在G20前夕出台,也彰显中国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指导意见》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积极从不同角度予以解读。外媒也快速跟进,有媒体以“中国绘就绿色金融路线图”为题进行报道。笔者从事绿色金融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已经十多年,亲历了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少重大事件。《指导意见》的出台令人欣喜,笔者也有一种“春天已经到来”的感觉。激动之后,笔者将文件研读数遍,从专业角度总结了《指导意见》的十个创新,下文将逐一进行解读。

创新1:七部委首次就绿色金融联合发文

多部委联合发文、联手推动一项工作,在中国的政策领域很常见,特别是针对一些牵扯复杂、要求跨部门联动的事项。在绿色金融领域,跨部委的合作发文也有过多次。早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以往关于绿色金融的文件多是以“环保部门+1”的形式出现,一次发文解决一个问题,此次《指导意见》的重要突破是将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起来,这样一来,绿色银行(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甚至碳金融等绿色金融的多种形式都可以被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未来可以更好发挥协同效应。

创新2:首次在部委文件中定义绿色金融

如前所述,以往有关绿色金融的文件多是针对某个特定议题的,文件中会对这些特定议题给出定义,譬如《绿色信贷指引》会界定绿色信贷的概念,《能效信贷指引》会界定能效信贷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的绿色金融债公告也会界定绿色金融债的概念,但这些文件都没有完整界定过绿色金融的概念。此次《指导意见》是首次在部委文件中定义绿色金融,文件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定义的明确可以厘清市场上一些过于狭隘甚至错误的理解,让绿色金融的概念更清晰、统一,也更容易被更广泛的市场接纳。

创新3:  首次将绿色金融与宏观审慎评估连接

宏观审慎评估(MPA)是中国人民银行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监管机制,作用是着眼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在《指导意见》中,有3处内容提及宏观审慎评估,分别是: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这主要说明,绿色金融(如绿色信贷)是可以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但若监管不当、出现有名无实的“洗绿”行为,也可能会产生风险,因此也要审慎监管。前者目前是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热点,G20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正在分析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有助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创新4: 首次提出研究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

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意指商业银行等贷款人如果故意或未尽责将资金借予他人并由此产生环境损害,则贷款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商业银行若放贷不慎,可能的损失将不仅仅是本金,还可能有罚金。这将逼迫商业银行做好绿色信贷,有效遏制信贷资金流向污染企业。这个问题在国际上也是相当前沿的,只有少数国家有立法方面的探索。因此《指导意见》只是要求对此进行研究和探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笔者认为,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能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已经是相当大的突破,为未来发展指明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立法方向。

创新5: 首次提出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指导意见》明确要“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这一提法实际上是重申了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2016年“十三五”规划的政策建议。但与以往不同,《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级的绿色发展基金,并给出了具体方案,即“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这一国家基金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市场进行引导,用政府资本吸引民间资本跟投。在这方面,英国绿色投资银行(GIB)在过去几年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除了国家基金外,《指导意见》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区域基金可以吸收国内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

创新6: 首次提出长期资本的概念

要发展绿色金融,必须要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投资者越多,绿色金融市场就越有活力。因此,《指导意见》讨论机构投资者问题不足为奇。有意思的是,《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长期资金(或长期资本)”的概念,并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归类为长期资本,肯定了长期资本在绿色金融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所谓长期资本,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关注长期稳定收益而非短期巨额回报的资本。与普通资本相比,此类资本往往具有长期、避险和公共属性,投资风格与绿色金融产品搭配最佳。中国在鼓励或要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进行绿色投资方面的政策一直是空白,《指导意见》填补了这一空白,意义重大。

创新7: 首次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

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一点已经形成广泛共识。《指导意见》也将信息披露作为一个重点,全文共提及7次,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及贷款银行的。但与以往不同,《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即投资人通过绿色投资责任报告(可以用不同的报告名称,如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披露所投资企业的环境绩效状况,甚至披露投资组合(全部所投资企业)的碳足迹、水足迹等。这一做法的作用很明显,就是通过投资人的环境信息披露倒逼所投资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从逻辑上说,这实际上是将信息披露的政策对象从上市公司前移到投资人。这即便在国际也是一个前沿,《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具有极大的前瞻性。

创新8: 首次鼓励第三方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有3处地方描述了专业第三方的作用,分别是: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在中国人民银行、上交所、深交所等发布的文件中已有述及,但关于鼓励第三方信息服务的提法则是首次出现。这一变化(特别是鼓励第三方采集和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意义深远,因为这样的专业第三方可以将晦涩难懂及难以量化的环境信息加工、转化,“翻译”为投资者和分析师容易看懂的数据图表,极大提升数据应用效率。欧美金融市场早已有专事绿色金融的数据服务商,中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还要奋起直追。

创新9: 首次提出开展环境压力测试

去年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在商业银行中率先选取了火电、水泥两个行业进行信贷风险的环境压力测试,即在设想的压力情境下,计算环境因素对产业的影响,继而进一步计算对银行信贷风险造成的影响。《指导意见》认可了这一方法,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指导意见》还将压力测试的主体从银行扩展到机构投资者,提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可以“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笔者预计,这一方法经由《指导意见》推广,将很快被主流金融机构采用,全面提升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预警和管理能力。

创新10: 首次提出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近几年来,绿色金融领域的中外合作越来越密切。2016年,中国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国际社会予以高度评价。《指导意见》继续高举国际合作的旗帜,重点提及G20、“一带一路”、上合组织、中国-东盟区域合作、南南合作等平台、战略和机制。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指出要“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这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文件中并不多见,彰显了中国引领绿色金融国际潮流的信心,能够并愿意将我们积累的经验、资本输出到其他国家。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在绿色信贷领域就走在不少国家的前面,是第一个由监管机构发布国家级《绿色信贷指引》的国家,中国银监会还与IFC共同发起可持续银行网络(SBN),将中国经验与他国分享。《指导意见》的出台,预计将会促进绿色金融领域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中外国家共同进步。

以上是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中较为重要的十个创新。实际上,《指导意见》涵盖内容广泛,还可以挖掘出更多创新点。譬如绿色保险、碳金融的内容也有创新之处,有的内容以往虽已出现,但只是散见在各种文件中,像《指导意见》这样具体详细明确的阐述也还是第一次。由于篇幅和能力所限,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不过,内容广泛也意味着《指导意见》中的很多内容只能提纲挈领、点到即止。很多条目还有待制定更详细、可操作的举措才可能最终落地。这将有赖各部委发挥各自主动性,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郭沛源,商道纵横总经理,商道融绿董事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

文章转载自中国金融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