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部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
《管理办法》对企业信息环境披露的披露主体、披露内容和时限、监督管理和罚则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明确了披露内容需要包含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如果采用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还需要额外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企业依法按时披露环境信息、尤其是碳排放和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对绿色金融发展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对披露形式的规定促进了信息披露规范化、标准化。对披露内容的详细规定有利于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更好地决策,支持碳中和、气候变化相关的工作开展。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提升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能力,满足投资者的绿色金融标准。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等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保险实施意见》
2022年1月
《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的工作边界,提出要逐步完善示范区绿色保险服务机制,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生态绿色环境救助保险,加大绿色保险险种开发创新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以共保体模式承保,通过三地共保联治,实现“跨区同城化通赔”;建设长三角跨区域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共享;并计划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巡查服务,搭建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监测、提醒和预警服务。
《实施意见》强调了长三角地区发挥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作用、联合发展绿色保险的战略目标。长三角地区计划在2022年10月前成立绿色保险共保体,在承保、信息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共享等方面实现跨区域协同,并到2024年在示范区全面推广生态绿色环境救助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助力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支持绿色转型、引导低碳发展的绿色保险创新产品,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绿色生态救助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保障到位、服务专业、市场认可的高水平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行动计划》
2022年1月
《计划》指出,云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要在2025年初步形成,到2035年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持续优良。为此,要全面构建云南特色绿色产业体系,把握“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化转型,深入推动农业绿色化发展,提升服务业绿色化水平;有序构建绿色流通贸易体系,推动绿色交通和绿色物流建设、推进贸易结构绿色化;健全绿色低碳生活和消费体系、创建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并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和组织实施政策。
绿色金融为云南省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起到重要的服务作用。为聚力打造“三张牌”,云南省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环保企业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绿色环保企业挂牌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企业债券。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21年12月
《实施意见》指出,吉林省要科学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清洁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同时,要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江河湖泊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源头防控和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完整性。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权益交易,为节能、治污、生态补偿提供资金支持。在发展绿色金融的同时,还将强化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更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