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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绿色债券市场有了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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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22-09-06 16:21:28

7月29日,中国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原则》的发布,标志着国内初步统一、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标准正式建立,对促进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发端于2015年。经过数年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渐成规模。2021年,境内绿色债券市场发行规模超6000亿元,绿色债券存续规模超1万亿元。数年间,为规范、引导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及相关市场监管主体多次发布绿色债券的发行指引或指导意见。但由于各监管主体以及不同的债券发行市场在具体发行流程、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政策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再加上绿色债券创新品类不断涌现,发行人和投资人往往要花费精力甄别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券的不同要求,市场沟通成本较高。

新发布的《原则》有效缓解了上述问题。《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与国际通用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保持一致。与国内此前的绿色债券要求比较,《原则》在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存续期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明确统一的要求,还首次建立了绿色债券品种的划分方法。

首先,《原则》规定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绿色项目。此前,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和绿色债券融资工具,要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交易所市场发行的绿色公司债,要求募集资金70%或以上用于绿色项目。这就造成通过绿色债券募集的部分资金会投向非绿色项目。《原则》统一了不同市场的要求,提升了绿色债券的纯度。此外,关于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原则》除了沿用了现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外,还首次提及境外发行人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认定绿色项目。这一扩充将激励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依据《原则》发行绿色债券。

其次,《原则》明确了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此前,除绿色金融债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绿色项目筛选标准和项目决策程序,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人披露项目遴选的标准和依据外,其余监管主体和发行市场并未要求发行人明确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的流程。《原则》统一要求,若绿色债券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应明确评估与遴选流程,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此外,《原则》还建议发行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以往政策文件对第三方评估认证一般用“鼓励”一词。从“鼓励”到“建议”,用词有所差异,语气有所加强。

第三,《原则》统一了存续期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此前,不同市场、不同品类的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差异较大。绿色金融债要按季度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按年度披露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要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交易所市场的绿色债券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域、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原则》统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鼓励发行人按季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原则》还明确,信息披露内容的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最后,《原则》建立了绿色债券品种的划分方法。近年来,伴随绿色债券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市场上带有绿色、可持续标签的债券种类越来越多,包括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社会债、可持续发展债、转型债、蓝色债等。市场参与方有时也搞不清楚某个贴标债券是否属于绿色债券或者和绿色债券有何区别。《原则》以附件形式建立了绿色债券品种的划分方法,分四类。一是普通绿色债券,除了一般意义的绿色债券,还包括蓝色债和碳中和债两个子品种;二是碳收益绿色债券,又称环境权益相关的绿色债券,要求债券条款与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挂钩;三是绿色项目收益债券,要求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建设且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四是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即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或以绿色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结构化融资工具。这个划分方法是动态的,《原则》更新时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纳入新的品种。

《原则》发布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市场都将遵循《原则》要求,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各项要求将走向统一,为我国绿色债券长期发展提供保障。目前,以融资规模计,绿色债券已成为我国仅次于绿色信贷的绿色融资工具,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作者|吴艳静 郭沛源

文章发表于《每日经济新闻》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