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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融绿观点|商道融绿对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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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22-08-12 15:12:04

商道融绿对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两份征求意见稿表示欢迎,我们认为这项工作有助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更完整、一致、可比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标准。经研读两份征求意见稿,我们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一、将更多利益相关者视为相关信息的潜在使用者

 

目前,关于披露信息的使用者,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的是“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即“现有和潜在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这反映出IFRS在拟定可持续披露准则时主要考虑了财务视角。但从ESG发展历程看,单一的财务视角是不够的,还应考虑监管视角和社会视角。因此,我们建议将“关键利益相关方”也视为相关信息的潜在使用者。“关键利益相关方”是对企业价值可能造成显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或者其利益容易被企业显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将“关键利益相关方”的视角纳入,可以帮助企业更完整识别“实质性”议题。

 

二、兼顾可持续风险与机遇的信息

 

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认为可持续相关信息是包括风险信息和机遇信息两种的,但在具体阐述中过于突出风险信息。譬如在《一般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目录只包含“风险管理”一节。我们认为,从更加平衡的视角看,IFRS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应兼顾风险与机遇,两者是平衡和对等关系。有的信息使用者更偏好风险信息,有的则更偏好机遇信息。我们建议,《一般披露》的“风险管理”一节的名称应改为“风险与机遇管理”。

 

三、以全球共识为前提构建全球基准性标准

 

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希望成为全球基准性标准。我们认为,全球基准性标准要以全球共识为前提,避免将一些非全球共识纳入到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中。否则,会损害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成为全球基准性标准的技术基础。特别是,《气候披露》附录二文件引述大量可持续发展相关标准、倡议。其中一些标准、倡议并非全球共识或全球基准性标准,如果引述不当,可能会影响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作为全球基准性标准的能力。我们建议,认真检阅附录二文件,只有当标准、倡议被联合国、世界银行、IMF、G20认可时,方可纳入。如果检阅作耗时较长,我们建议附录二可以暂缓纳入。

我们认同,按行业细分披露指标是一种技术上实用和可行的做法。目前,附录二文件仅和《气候披露》可持续披露准则配套使用。但实际上,附录二文件也包含不少其他可持续发展议题的指标。因此,我们建议,附录二文件可以同时与《一般披露》《气候披露》两份可持续披露准则配套使用。

 

四、对各管辖区分步应用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

提出建议

 

各管辖区可持续披露的发展不同,应用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能力也有差异。实践中,可持续披露可按照“自愿-半强制(不遵守则解释)-部分强制-全部强制”的技术路径分步实施,以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有效引导披露主体逐步提升能力。虽然IFRS不会要求各管辖区强制应用可持续披露准则,各管辖区主管机关可判断是否及如何应用准则,但IFRS可就管辖区分步实施可持续披露的步骤、路径予以描述。我们认为,在可持续披露准则中纳入相关描述,可以帮助各管辖区主管机关更好、更有序地应用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

 

关于商道融绿

商道融绿是中国早期专注于绿色金融及ESG责任投资的专业机构,自2009年开始提供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数据服务,其ESG数据及研究被广泛应用于投资决策、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可持续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商道融绿STαR ESG评级数据库与商道融绿ESG风险雷达系统覆盖全部A股以及香港市场总共近5000家上市公司的ESG表现和ESG风险事件。2020年开发的商道融绿PANDA碳中和数据平台,提供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对中国实体单位进行的碳排放测算。商道融绿的ESG数据已经正式登陆彭博终端,成为数据登陆彭博终端的中国首家本土ESG服务机构。

商道融绿是首家签署负责任投资原则(PRI)的中国机构,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社会债券原则》首届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GFC)创始理事单位,国内首家气候债券标准(CBS)认可的评估认证机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会员。